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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证:陈赫如何将风行工作室送上被告席
来源: | 作者:林维钢 | 发布时间: 2024-01-12 | 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独家陈赫张子萱公寓拥吻视频曝光》视频无异于在深夜引爆了“娱乐炸弹”,全民都不淡定了。各个社交平台上满屏可见:“玻璃心碎了”、“赫赫,我不相信”、“又一个好男人倒下了”、“呜呜,再也不相信爱情了”……在粉丝们心碎肠断、看客们猎奇围观之余,是否会在心中隐约升起一丝异样的感觉——风行工作室这样做,真的好吗?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核心是公民对个人的事务享有自治和自决的权利。我国法律此前并没有“隐私权”概念,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公布,才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二条明确提出“隐私权”概念),但对隐私权的定义、界限、限制等尚付阙如。即便如此,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均可统摄于“隐私权”概念之下。换言之,我国法律上关于隐私权的权利内涵早已有之。

诚然,学理上普遍认为,明星的隐私权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不尽相同,娱乐明星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理由主要基于公众合理兴趣与公共利益。在此范畴内,娱乐记者对明星生活的合理披露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但对纯属明星私人事情,与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无关的事情的曝光,依然属于侵犯隐私权。公众的“窥探欲”应当且必须限于合理范畴内,风行工作室的视频中陈赫与张子萱在屋内共做晚餐的画面,时不时做出贴身缠绵、相拥激吻等亲密动作等,难道不是二人在极度私密领域内之行为?请不要忘记,明星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存在,在此前提之下,才是“明星”的身份。

更进一步,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对于此条款中的“非法侵入”一般仅理解为“物理入侵”,但随着社会进步及公民对权利的日益珍视,其内涵绝不仅限于此。美国关于隐私权立法的演变与发展可资借鉴。西谚云:公民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尊贵如国王者尚且不能随意“入侵”公民私人住宅,新闻媒体的“摄像头”的如何能毫无阻碍,长驱直入?

对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公民个人的尊严、情感得到国家和法律的尊重和保障的具体体现。1990年4月24日,欧洲人权法院在“哈维格与克拉斯林诉法国”一案的判决中公开指责法国对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每个人都有与家庭生活、住宅和通讯受到尊重的权利”保障不力。法治国家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由此可见一斑。

在这个全民娱乐的时代,任何荒诞的行为都可以找到合理存在的理由,更不用说娱乐新闻媒体的追踪曝光行为。但是,以牺牲两个家庭四个当事人可能不愿为人所知的“私密”为代价来博民众之眼球,是否应该引发一点思考呢?哪怕,只是一点点。

 

                                                 来源:林维钢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