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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存款的法律定性
来源: | 作者:唐丹麒 | 发布时间: 2024-01-12 | 9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屡见新闻,比如“银行的9000多万存款不见了”,新闻中提到“未追回的5000万由银行垫付”。究竟这个钱应该由谁来出,便引发了第一个思考,一个“对存款定性”的法律问题——存款是储户对银行享有的债权?还是对“钱”享有的物权。

首先,货币(其实,这里指的是“纸币”,而不是“金银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特殊种类物,通说认为货币的占有即为所有,那么“存款”的所有权自然归银行,储户享有的是对银行的债权。

接着,这一说法在刑法的理论和实务领域将接受很大的考验。举例,张三拿了李四的储蓄卡,在甲银行提取了1万元。现实中大家都认为张三偷的是李四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合情合理。倘若认为钱是银行的,偷的是银行的钱,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定罪量刑就会畸重。当然,还有最新的学说可以套用,认为,张三盗窃的不是李四的钱,而是“李四对银行的债权”,这样问题又可以理顺。(但这是自创的说法,因为大佬们认为债权不能盗窃,但是可以抢劫,张三强迫李四销毁“张三欠李四1万元”的欠条,就是抢劫债权了,但是我看来,张三损毁的只是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只是个证据,和有价证券是两码事,所以债权并未消灭),目前来看,“盗窃债权”理论上还有待完善。

那么,问题就又延伸一下。电子货币是不是民法上的物?一般当然认为电子货币是一种物,那么存款到底是“电子货币”还是“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如果认为电子货币是一种物,那么又牵扯到一个新的问题,就是“种类物特定化”的问题,就是通过储户的网上账户,电子货币已经被划分确定,不再是一个种类物,而是特定物,那么回到最初的问题,储户对存在银行的钱又变成了物权。

进一步问,电子货币究竟是本身具有货币价值,还是因为具有实体货币作为权力背书才有价值。现实中,我手中有一块钱,把它存进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这样我有一块钱的电子货币,银行有一块钱的实体货币,我通过网上交易1块钱流转,银行通过贷款1块钱又转入市场,这样一块钱存入银行,变成了2块钱,会导致大规模通膨,当然是不对的。所以,电子货币并没有真正的货币价值,必须有“一对一”的实体货币作权力背书,因为实体货币(纸币)才是国家以国家公信力作为基础发行的商品交易媒介。

当然,有人就会拿出“比特币”这些电子货币作为反驳,因为“比特币”没有实体货币作为权力背书而拥有价值。但“比特币”的产生原理就是因为“它是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不能随意改变,本身就是个特定物”,很多人就是看中比特币的“稀少”而投资,物以稀为贵。而存款的电子货币则不同,它只是单纯的二进制数字,9999元的存款,显示为“10011100001111”,可以任意改变,任何一个业务员敲敲键盘即可。

这时候,要提到Q币,因为Q币是一种既没有实体货币作权力背书,又没有“因代码复杂而具有投资价值”。但事实上,陷入一个误区,因为“Q币”本身不是一种“电子货币”,只是一种“虚拟物品”,可以用来“交换”腾讯公司的各类服务,和赌场的筹码一样,在赌场可使用,但没有了赌场,那只是一堆塑料。而“比特币”不同,它可以直接用于消费或兑换实体货币,比如德国、美国政府都承认比特币是合法货币。

那么我们就要大胆地宣布,电子货币不是民法上的物(特指存款的电子货币,其他虚拟货币,当然仍然认为是民法上的物),而仅仅是储户对银行或者支付平台的债权的一个电子权利凭证。

兜了一个大圈子,终于回到最初的问题,既然存款就是储户对银行享有的债权。那么,归还欠款也是银行应尽的义务。

 

                                                   来源:唐丹麒

                                                  2014年4月5日